重庆要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追偿有何规定

  法律法规     |      2024-12-31 11:04:29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追偿有何规定

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追偿有何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规定,那么该保证人有权在自己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畴内,向借款人为债务追讨。这意味着,保证人将享有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所有合法权益,然而不能够对债权人造成任何的损害或损失。在保证协议之中,如果当事人未就保证的具体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约定不足以确定,则应按照最为通常的保证形式即一般保证来执行相关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连带保证责任是不是可以约定的

连带责任并非恒定不变。

以保证合同为例,其双方协议便可能设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分担债务连带责任;

若未作明确约定者,保证人则应独自承受一般保证责任之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连带保证责任最长保证期间为几年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设定上,原则上允许双方当事人凭借自愿协商加以确定。

然而,须注意的是,倘若在双方并未能达成协议或对这些事项表述不明了的情况下,则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相应的保证期间将从主债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后开始计算,并且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此外,特别要强调的是,在约定保证期间的过

程中,务必要确保其不能早于主债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

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那么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总而言之,在有关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问设定问题上,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此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益,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若保证协议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